男子徒步翻山至缅甸想“赚大钱”结果钱没赚到还被……
缅甸新闻 缅北风 2022-03-10 12:13:54 0

3月9日20时讯“缅北是天堂,处处是黄金?”有人竟抱着这样的幻想,一年两次徒步翻山偷越边境到缅甸务工,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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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重庆江津人,一次偶然机会,听说缅甸某机构招人,每个月加上提成有万余元的收入,心动不已。2020年3月,张某在与对方取得联系后,急忙乘飞机到达西双版纳,在对方人员指引下,张某乘车至一山路小道,随后下车徒步翻山两个小时,最终到达缅甸境内,并与招聘机构取得联系。

  然而,由于疫情原因,该机构并未营业。张某随后在当地认识了一个叫“阿明”的人,张某在阿明指引下,联系到当地不法分子,花费3000元帮助自己偷渡回国。同年5月,张某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时,被边防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抓住隔离并被行政拘留。

  2020年12月,阿明又与张某取得联系,让张某过去帮忙。张某再次通过同样的方式来到缅甸境内。2021年7月,张某通过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回国。当月,张某因再次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孟连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并在完成隔离后被移送重庆公安机关。

  2021年9月,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民警传唤,张某到油溪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到境外务工,采取徒步翻山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江津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问:此案中为什么张某第一次偷越国(边)境和第二次处罚不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所以,张某第一次被发现后是被行政拘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事实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有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张某第二次被发现后,云南警方先是进行了行政处罚,然后移送重庆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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