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偏偏有人为了出国开厂赚钱而以身试法,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乌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李某因受其在缅甸居住的好友张某某的邀约,欲到缅甸投资开办啤酒厂,在张某某的安排配合下,李某先是从成都驾车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打洛镇,又乘坐橡皮艇偷越中缅界河,非法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勐拉,在此与张某某谋划开办啤酒厂相关事宜。
偶然有一天,李某翻看微信朋友圈,发现其朋友尚某正在云南游玩,其又邀约尚某到勐拉与其“一起干、找大钱!”,尚某应邀前往,通过李某等人的安排,尚某通过同样的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打洛镇乘坐橡皮艇偷越中缅界河,非法进入到缅甸勐拉。
二人汇合后,又邀约了贵阳市的朱某和罗某某到啤酒厂打工赚钱,同样以上述非法方式入境缅甸勐拉。在缅甸开办啤酒厂期间,自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非法出入中缅边境12次、尚某非法出入中缅边境8次、朱某非法出入中缅边境6次、罗某某非法出入中缅边境5次。
案发后,尚某、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乌当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 处尚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