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公安局关于规劝刀国军等17人
尽快投案自首的公告
为加强边境管控,防止边境疫情输入,严厉打击整治边境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维护边境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对疫情期间帮助、组织、指引、带路、运送、窝藏、包庇、纵容偷渡人员追逃到底,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跨境违法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规劝以下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日前,主动到勐腊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一、具体名单如下:
1、刀国军,男,哈尼族,身份证号码:532723197303241814,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抚镇平掌村民委员会棠梨树组25号。
2、周开奇,男,哈尼族,身份证号码:532127198805090013,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回望村民委员会回望二组29号。
3、涂友满,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7199407083112,户籍地址:安徽省霍山县但家庙镇胡大桥村黄家榜组019。
4、白文兵,男,哈尼族,身份证号码:532723198902265433,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泗南江镇洛萨村民委员会大鱼洞村民二小组61号。
5、李祖学,男,哈尼族,身份证号码:532723199811083639,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坝溜镇哈布孔村民委员会于社各玛村民小组68号。
6、普进华,男,身份证号码:532723199110272111,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星镇过者村民委员会过者村那旧组13号。
7、赵吆宽,男,瑶族,身份证号:532530199802052438,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营盘乡太阳寨村民委员会谷地村民二组。
8、邓永卫,男,瑶族,身份证码:532823198907212416, 户籍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伴镇曼燕村委会南奔村88号。
9、李学,男,瑶族,身份证号码:532823198908102411,户籍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伴镇曼燕村委会南奔村94号。
10、赵付春,瑶族,身份证号:532530197609110211,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闸门村委会河边新寨小组。
11、马天明,苗族,身份证号:532530199601060415,户籍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亚拉寨村民委员会亚拉寨村亚拉寨一组。
12、李一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088219940308855X,户籍地址: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解住村18号。
13、刘庆辉,男,汉族,身份证号:350322196907221031,户籍地址:福建省郊尾镇湖宅村欧厝73号。
14、梁园园,女,苗族,身份证号:433130199402163126,户籍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水田坝镇兴塔村3组40号。
15、瞿永阶,男,瑶族,身份证号:433125198812171019,户籍地址: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腊水村十一组019号。
16、祁天付,男,汉族,身份证号:532726199204050316,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田坝乡民强村委会半坡小组17号。
17、谭发强,男,拉祜族,身份证号:532823199111111817,户籍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捧镇曼贺南村委会捌零寨5号。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话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均视为主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规劝人员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目前依然在境外,涉嫌跨境违法犯罪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1日前,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违法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跨境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的,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规劝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知悉规劝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规劝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