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非法滞留缅北及境外
从事违法犯罪德兴籍人员回国的
第二次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德兴籍非法滞留缅北及境外从事违法犯罪人员包括:在缅北及境外从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持证出境逾期未归国等违法犯罪人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德兴籍非法滞留缅北及境外人员必须在2022年1月15日前全部回国,并在回国前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居或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报备。主动回国并提前报备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视情不予处罚。 三、对不主动入境回国投案自首或其家属不配合户籍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劝返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暂停其名下手机通讯。同时户籍地党委政府取消本人及亲属在我市的一切政策性优惠、福利、补助等。 四、对拒不按期限入境回国的,将列入金融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坐动车、坐飞机、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其本人及亲属在办理入团、入党、参军、考录公务员、考聘事业单位、就业等政审时一律从严把关,原则上不予通过。 五、对未到公安机关报备登记,又不主动回国的,公安局机关按“下落不明”人员停止户籍业务办理,三次入户调查后仍无法联系或拒绝回国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请德兴市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增强防骗意识,拒绝前往缅北地区及境外从事非法活动,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凡向公安局机关检举揭发滞留缅北及境外人员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 七、德兴籍滞留缅北及境外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由德兴市公安局协调边境口岸做好入境投案相关对接工作。
第一批已公示仍未回国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闻来源 | 德兴市公安局